【315】珍爱个人征信记录,依法维护征信权益

尊敬的客户: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中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因此,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苏商银行提醒各位市民:凡是声称合法的、商业性、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一、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同意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二)知情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三)删除权

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终生,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征信报告不再展示。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四)救济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二、征信维权和征信信息安全保护等相关征信知识-Q&A

Q:是否存在“征信修复”概念?骗局的实质是什么?

A: 不存在“征信修复”的概念。目前,所有规范征信业、征信机构的相关法规、文件、制度中,均未提及“征信修复”的概念。

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主体对征信法规政策、维权方式不了解,抓住其急于删除不良信息的心理,假借维权名义教唆信息主体采取缠诉、闹诉甚至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向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期达到非法删除不良信息的目的,并借机收取高额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

Q:不法分子的常见套路有哪些?

A: 1.收取高额费用。利用信息主体急于删除征信不良记录的迫切心理,谎称有途径解决征信问题,借机收取高额修复费用。

2.征信培训、加盟诈骗。谎称可以教授“征信修复”方法,通过招收学员、加盟代理等形式发展线下,骗取不知情群众交纳高额的培训、加盟费。

3.骗取个人敏感信息。以代理投诉的名义趁机获取信息主体身份证件,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重要敏感信息,倒卖给个人信息“黑产”,或者利用这些信息冒名办理各种业务。

 Q:个人征信信息有错误、遗漏,怎么办?

A:建议拨打金融机构客服热线。办理征信异议,申请更正错误数据。或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当地人民银行办理,也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的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异议申请。

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自收到征信异议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Q:如何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A:合理负债、谨慎担保;牢记时间,按时还款;定期查询征信报告,做好信用体检;保护好个人信息及证件,防范冒名贷款。办理信贷业务时如实填报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更新。